光靠業界自律,永豐金條款有用?天下雜誌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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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個股:兆豐金(2886)、永豐金(2890)

作者:盧沛樺 天下雜誌627期

歷時近一年的永豐金弊案,前金控董事長何壽川收押,金管會公布「永豐金條款」,在金融業自律規範加上緊箍咒。但欠缺對吹哨人的法律保護,台灣能期待多少吹哨人挺身而出?


金管會七月十一日火速推出,被稱為「永豐金條款」的金融業公司治理改善方案:金控及銀行業獨董最多只能再兼三家公司;金融機構跨產業須由會計師查核關係人交易、放款曝險集中度等。

另外,吹哨人制度要寫入自律規範,金融業要建立公司內公益申訴管道及吹哨者保護制度,包括:吹哨者身分保密、檢舉資料保密、不得調離其原有職務等。

為什麼只是自律規範?「吹哨人的人身保護、免刑保障等,仍要靠法務部的『揭弊者保護法』,」金管會主任秘書邱淑貞說。

問法務部吹哨人保護法的進度?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回應,現行送到行政院的「揭弊者保護法」只限於公部門。民間企業是否訂定專法,還在評估中。「勞基法、水污染防治法、食安法都有訂吹哨者條款,金管會若立法,法務部樂見其成,」他強調。

兩個部會都在等待別人主動出擊,行政院一位高階官員則坦言,「這從來不是(行政院討論)的議題,」他說。永豐金案後,金管會、法務部從沒把吹哨人制度拿進行政院討論。

儘管《日經亞洲評論》七月初封面指出,東芝、富士軟片的假帳醜聞,都靠內部人吹哨,才公諸於世,「吹哨人成為對抗企業詐欺最強而有力的武器。」

但顯然台灣還不願將「吹哨人制度」寫成法律,反映出台灣社會文化對檢舉文化的疑慮。

吹哨人法案進入三不管地帶

一位參與金管會會議的金控代表透露,會議上,金控代表們最疑慮的是,吹哨人法案會助長黑函文化。另外,吹哨人需要的人身保護、緩起訴或免起訴等,都只有司法部門能做,不是金管會的職權,所以傾向不修銀行法。
不過,在野黨顯然不滿意金管會的自律規範。

前金管會主委、立委曾銘宗認為,金融業光訂在自律規範不夠。因為現在社會和企業對揭弊都持負面看待,靠自律較難見成效。應該訂在內稽內控辦法,金融業一旦違規,最高可罰一千萬元。目前自律規範違規,最多只能罰五十萬元。曾銘宗表態,只要法務部把「揭弊者保護法」送進立法院,他一定支持。

最積極的是小黨——時代力量。今年三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公益揭發保護法」。立委黃國昌指出,讓他心急的理由是,從樂陞、人民幣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爭議、兆豐、永豐,他一再面對股民、投資人、銀行行員陳情和檢舉。看到金融弊案接二連三,他認為吹哨人制度立法已經不能再等了。

時代力量的版本是,明訂揭發程序、受理揭發機關、揭弊人保護等。法條也明訂,檢舉人若涉案,可依個案減刑或免刑;另為鼓勵揭發,主管機關發放檢舉獎金,不得低於罰金或沒收財產的一○%。「現實是,行政院版本沒送進來(立法院),就沒辦法立法,」黃國昌口氣無奈。過去四個月,法案躺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次排審都沒有。

吹哨人條款突破治理缺失

吹哨人法案可以是台灣公司治理的突破口。黃國昌指出,目前台灣公司治理的制度,有很多根本的缺失。譬如:公司虧損或違規被罰,董事從來就不用負責,都是全體股東買單。

雖然依據公司法,監察人可追究董事責任。但現實是,監察人和董事是同一掛的,根本不會追究。小股東雖能向董事提起訴訟或求償,但股東提訟,要自負裁判費,但求償的金額是還給公司,對股東毫無誘因。

以兆豐金為例,若兆豐金股東要向董事求償五十七億罰金,裁判費抽成一%,代表小股東要付給法院五千七百萬。「台灣的股東不僅要熱心公益,還要財力雄厚,才會追究違法董事的責任,現實上根本沒有,」黃國昌說。

不論是監察人或獨立董事,現實上,都需要靠大股東提名。一位鑽研財經犯罪的學者指出,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必須持股一%以上,通常都是大股東提名的。

法務部二○一四年委託學者林志潔研究,民營機構如何落實吹哨人制度。研究結果是,目前國內沒有一家公司有建立較好的內部舉報制度。所以林志潔建議,採外部通報,先通報行政主管機關,然後才是司法檢調機構。

紛擾一年的永豐金弊案,如果只能換來一紙自律守則,顯然台灣社會並未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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