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outube.com/embed/dVZKR9Wxmfs
那些人是誰阿??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3/today-so1.htm
明年起 警察制服 繡上姓名
2006年11月13日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員警制服及勤務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委員會日前審查警政預算時做成決議,明年元旦起,全國7萬員警制服上必須明顯標示姓名及識別編號,便於民眾諮詢及監督;便衣員警執勤時,還須向民眾出示名片及證件,讓民眾得以辨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1 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第 32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