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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峻情勢等著小刀回來救駕?
土地法
《第 219 條》
【公布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三六號解釋
【要旨】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對於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之認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內容】釋文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
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解釋理由書
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惟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國家為公用之需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土地。土地徵收後,需用土地人,即應在一定期限內,依照核准計畫實行使用,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而保障人民私有土地權益。故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上述規定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係對於所徵收土地之整體不依原核准計劃使用而言,若就徵收之土地已按原核准計畫逐漸使用,雖尚未達到該土地之全部,但與不依核准計畫使用之情形有間,應無該條之適用。」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需地機關是否已於徵收完畢一年後實行使用之認定,應以該項徵收土地之整體為準,而不能仍按徵收前之各別原所有權之各個地區以為認定已否實行使用之準據」各等語,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至徵收土地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其徵收之範圍有無逾越必需之限度,乃該徵收處分是否違法之問題;就所徵收之土地於如何情形下,始為依核准計畫為整體之使用,乃具體案件事實認定事項;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主張收回其土地,有無期間之限制,均不在本件聲請解釋範圍內,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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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修正
◆ 第 1 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 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夕ㄚ啦
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及土地法第 219 條
就是原土地所有權人可用原徵收價買回原土地
而且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適用本條例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1268451910.html
捷運內湖站聯開案 遭疑涉弊
2013-12-28
記者張立勳/台北報導
台北市捷運工程局美河市聯合開發案,遭檢調查出涉弊,北市議員高嘉瑜質疑,捷運內湖站聯開案手法與美河市案如出一轍,皆以興建捷運站為由,低價徵收私地,再將土地交由財團開發,市府分回比例僅約3成。
捷運局聯開處第一科長孫文瑜回應,依北市府權益分配精進方案,辦理捷運內湖站聯開案體地及建物成本鑑價過程中,尚未進行權益分配,與過去辦理美河市方式完全不同。北捷內湖站旁近2500坪空地聯開案,上月遭監察院以涉強徵民地、圖利業者嫌疑糾正北市府,高嘉瑜昨天指出,市府當初以興建停車場及蓋捷運為由強徵土地,政府以極少金錢向地主買地,卻轉手讓建商蓋商辦大樓,還把容積獎勵增加1倍。
「這完全是五鬼搬運,不符比例原則,不僅不合法,更不符公平正義。」高嘉瑜說,政府花24億元徵收土地,交給財團建商場,屆時財團將分回68%比率,估財團淨賺逾50億元,停車場原規畫1082個格位,現卻變861個,地上9層樓變更為15層樓,要求撤回聯開案。她要求市府將所有聯開案資料解密,讓大眾公開檢視,並針對聯開案成立專案小組;美河市及內湖聯開案都是在已遭到監院彈劾的北市前捷運局長常岐德,及前聯開處長高嘉濃任內議定,當時所有聯開案都可能有問題。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8406450.shtml
中捷聯開案被退 中市:逐站溝通
2014.01.06 12:36 pm
苗栗大埔案司法判決翻盤,各地方政府都密切關注;台中捷運綠線六站七處的聯合開發案,去年被內政部打回票,理由是不具公益性、必要性;台中市交通局長林良泰說,目前已有一處完成地主整合,未來將逐站溝通,避免土地徵收,盼所有地主都能點頭同意。
林良泰說,聯開案被打回票,但聯開車站都位於軌道上,不會影響進度,但會設計替代出入口,避免聯開案進度拖延,影響到捷運通車進度;根據了解,台中捷運綠線試營運期程為106年底至107年初。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8408263.shtml
日勝生:問題在通案非個案
2014.01.07 04:47 am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針對法務部發函交通部和內政部指出,北市府將徵收土地移轉於建商涉及違憲,對此,日勝生表示,所有的聯合開發案均屬於大眾捷運法,因此違憲問題應該是「通案」而非「個案」(美河市),公司將持續了解相關訊息和法令後,再對外說明。
根據法務部的發函解釋,大眾捷運法並未明文規定可移轉給私人(建商),也沒有授權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明定,因此台北市政府自行將徵收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已違反大法官解釋,涉及違憲。
日勝生強調,針對法務部發函,公司已全力了解,不過仍有三點需說明,
第一,所有的聯合開發案都是遵循大眾捷運法,因此法務部指的違憲情況,應指所有的80多個聯合開發案,亦即違憲情況應是「通案」而非「個案」。
第二,若北市府了解捷運聯合開發案不得移轉給第三人(私人),就不會與委外第三方承攬聯合開發案,也就是說,北市府是在不知違憲的情況下,才會做此合約簽訂,在主辦單位都未知情的情形下,善意第三方(建商、消費者)更不會知道和了解承攬和購買捷運聯合開發案的土地(或產品),屬於違憲。
第三,所有的捷運聯合開發案都均由北市府移轉予第三人,聯開案均已完工並售予消費者,現在解釋為違憲,將會造成市場交易秩序大亂。
http://www.youtube.com/embed/SLwn_SLtf2c
善意第三方????
片笑ㄟ...所有簾開暗的合力廠商都是淫賤業老江湖摟...
不清楚不了解法條是什麼???
那所有簾開暗的合力廠商及北市府就要開除各簾開暗的合力廠商的法律顧問外加明視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