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在網路上傳輸音,極易構成公開傳輸權侵害。 使用軟體業者提供之軟體交換音樂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的情形外,尚包括將儲存在自己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檔案,提供予其他網友下載的「對公眾提供」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1.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2.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3.由於網際網路的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 49 條、第 50 條、第 52 條、第 61 條、第 62 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亦極高。 4.又就刑事責任而言,因網路使用者一般交換音樂的數量或金額,極易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亦極高。 三、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應要注意勿將自己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 (二)應選擇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始進行作內容之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四、國外已有權利人授權網站業者的合作模式,達到權利人、軟體業者及消費者三贏 (一) 相較於國外網站軟體業者向詞曲著作人、唱片業者爭取授權,相繼推出合法的音樂下載平台,我國國內的相關網站業者,則多屬尚未取得合法授權的營業方式,導致著作權侵害爭議頻生,消費者對此問題應予了解,一方面避免自身的違法行為;另方面避免鼓勵不法業者的非法侵權行為。 (二) 國外合法網站之運作模式 1.目前有蘋果電腦率先與權利人合作推出 i Tune 計次付費方式(以每首單曲 0.99 美元或張音樂專輯 9.99 美元之價格提供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載,供個人使用、包括燒錄在 CD 、隨身碟或 3 台以內的個人電腦中)。同時 EMI 唱片公司亦主動與 On Demand Distribution ( OD2 )數位音樂發行商合作,在網路上零售發行歌曲(亦即網路唱片行),獲得消費者好評。 2.另外 Dell 、 AOL 、 Philips 、 MusicMatch 、 MSN 、 SONY 、英國 Playiouder 等家電、資訊軟硬體業者與唱片業者、數位音樂發行商相互結合,推出網路唱片服務。 五、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一)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使得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電子書、電腦軟體等)更容易流通、更易取得。目前有業者利用數位網路環境,免費提供未經授權之音樂,不但造成盜版氾濫,同時已對我國的音樂產業造成鉅大衝擊,導致唱片公司及下游銷售業普遍蕭條,唱片公司倒閉已進半數,此外,詞曲著作人亦受牽連,詞曲創作無法賣出,生計普遍受到重大影響。 (二)交換軟體不是我國獨有的技術,但世界各國多能透過消費者自制、司法救濟程序,將非法利用行為予以制止,回歸著作權「授權利用」原則。一個國家廣大網路使用人如果習於透過網際網路,免費利用他人著作,就經濟層面言,著作產業將受重創;就人文層面言,道德、文化素養將日趨沉淪。你我今日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的未來,請拒絕免費盜版音樂、向非法的行為說「不」。 中華民國94年3月編印著作權及營業祕密諮詢服務電話:02-87322983、87322792、87321452、23767182 參考網站http://www.tipo.gov.tw/ ,著作權組之「著作權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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