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
鑒於過去媒體上常刊載醫藥廣告,甚至非藥品廣告強調具有療效,誤導消費者並引發糾紛侵害消費者權益,因此,立法院於95年4月28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媒體刊登未經主管機關核可的藥品廣告,大幅提高罰則。未來非藥商、媒體若刊登未經核准卻誇稱具療效的藥品,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限期通知改善仍刊播者,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較現行最高罰款金額30萬元提高許多。此外,非藥品被發現對人體健康有疑慮時,媒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停播廣告,並應保留廣告委託人資料6個月,且不得拒絕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資料。